操作成功
财税法规查询网LOGO

财税法规查询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类型: 财税文件 文号: 财税〔2007〕18号 现行有效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注
编辑批注
删除批注
复制成功

收藏文件后,您的批注和标记信息才能永久保存。您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