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成功
财税法规查询网LOGO

财税法规查询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4〕150号 施行日期: -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1。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2。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表:1.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的产品目录
    2.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附表1:



    附表2:

 

编辑批注
删除批注
复制成功

收藏文件后,您的批注和标记信息才能永久保存。您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