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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中白酒产品的首次核价条件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类型: 官方答疑

答: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的白酒新产品,自关联销售单位首次对外销售当月起满12个月,且出厂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70%的,应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次月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按该产品符合核价条件起,前12个月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的60%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若该12个月白酒生产企业无销售数据,以往前最近一个有销售数据的月度平均出厂价格作为出厂价格判断是否符合核价条件。

示例:白酒生产企业2024年2月开始生产白酒产品A,出厂价格5元/瓶,出厂价格至今一直保持不变;白酒生产企业的关联销售公司自2024年3月起开始销售A产品,因市场原因其2024年3月—2025年2月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如下表所示:

A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

根据上表可知,该产品2024年3月—2025年2月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为11.59元/瓶,满足关联销售单位首次对外销售当月起满12个月,且出厂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70%的条件,应于2025年3月申请核价,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为11.59×60%=6.95元/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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