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成功
财税法规查询网LOGO

财税法规查询网

2026年5月,我公司一项属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该项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取得时已勾选抵扣,请问在计算因用途改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该项设备的净值吗?

类型: 官方答疑

答:不可以。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属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在计算因用途改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当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计算该项长期资产的净值,不得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该项长期资产净值。

注
编辑批注
删除批注
复制成功

收藏文件后,您的批注和标记信息才能永久保存。您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