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属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在计算因用途改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当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计算该项长期资产的净值,不得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该项长期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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