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第十三条 规定,纳税人取得
第九条 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
第十七条 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该设备完成资本化改造后应当区分以下两类对象分别处理:一是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视作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以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入账价值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公式计算净值。二是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的部分,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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