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货物范畴。
因此,若你公司的固定资产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应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等规定,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货物范畴。
因此,若你公司的固定资产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应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等规定,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收藏文件后,您的批注和标记信息才能永久保存。您想要?
添加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