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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请问我公司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是否需要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规定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类型: 官方答疑

答: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货物范畴。

因此,若你公司的固定资产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应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等规定,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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