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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项长期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在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如何理解其中“当月”和“当期”的含义?

类型: 官方答疑

答: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上述所称“当月”,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当月。“当期”,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当月所对应的税款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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