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需要。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
(三)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2026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截至2032年8月该设备调整年限已满5年,此后再用于混合用途时,无需调整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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