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由于你公司该项长期资产在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改为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照第八条规定应在用途改变的当月(2029年4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因该长期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属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作为该长期资产净值。
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436-60=376万元。
第二步,计算净值率。

第三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36×86.2%=31.0万元。
因此,该栋大楼用途改变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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