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第四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单独调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栋大楼属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因此,你公司此项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需按规定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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