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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5年1月取得一栋办公楼用于行政办公和职工食堂,属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资产原值600万元,已全额抵扣对应进项税额。2026年4月因业务战略调整,将该办公楼整体出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请问我公司申报时是否需要对该办公楼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类型: 官方答疑

答:不需要。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若你公司整体处置上述办公楼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未发生《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办公楼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的情形,那么你公司该办公楼对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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