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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2026年1月取得一栋厂房,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90万元未勾选抵扣。该厂房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入账价值1090万元,2026年2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如在2026年8月我公司因业务调整,处置部分厂房,厂房处置后剩余部分仍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的厂房处置部分比例为20%。厂房处置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我公司于处置当月勾选认证上述对应进项税额90万元。请问我公司处置该厂房应如何调整对应的进项税额?

类型: 官方答疑

答:你公司处置部分厂房,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处置厂房时应调整的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

该项厂房处置部分原值=该项长期资产原值×处置部分比例=1090×20%=218万元

第二步,计算2026年8月期初该项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净值。

2026年8月期初该厂房处置部分净值

第三步,计算2026年8月期初该厂房处置部分净值率。

第四步,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

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处置部分比例=90×20%=18万元

第五步,计算处置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应该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18×97.5%=17.6万元

因此,你公司应当在2026年9月办理税款所属期8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的进项税额90万元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同时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72.4万元(=90万元-17.6万元)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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