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公司处置部分厂房,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处置厂房时应调整的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
该项厂房处置部分原值=该项长期资产原值×处置部分比例=1090×20%=218万元
第二步,计算2026年8月期初该项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净值。
2026年8月期初该厂房处置部分净值

第三步,计算2026年8月期初该厂房处置部分净值率。

第四步,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
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处置部分比例=90×20%=18万元
第五步,计算处置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应该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18×97.5%=17.6万元
因此,你公司应当在2026年9月办理税款所属期8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的进项税额90万元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同时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72.4万元(=90万元-17.6万元)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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