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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类型: 其他文件 文号: 税总函〔2014〕550号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深化批量集中采购改革,提高批量集中采购采购效率,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国税系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通知如下:

请各省国税局在每季度最后1个月填报下季度采购计划,并于当月5日前将所属单位采购计划审核汇总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于当月10日前审核汇总报财政部。

三、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请各省国税局按照财政部《通知》和税总函〔2014〕5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请各省国税局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税务总局将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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