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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类型: 其他文件 文号: 国税函〔2008〕268号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见附件1)。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四)保险合同回执印制内容为空白。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平安健康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

(一)平安健康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费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在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

四、保险费发票使用情况报送

(一)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按季或半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见附件2表一)。

(二)各地级市平安健康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见附件2表二)。是否需要以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见附件2表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平安健康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存根数据应保存5年。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各省市分公司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提供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开展其他分散出单业务所需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

(三)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实施全国统一的集中出单、出票系统,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该公司的保险费发票,以保证统一出单、出票的准确性。

附件:1.平安健康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略)

2.集中出单保费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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