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成功
财税法规查询网LOGO

财税法规查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俄界河水路国际航线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批复

类型: 其他文件 文号: 税总函〔2013〕637号 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13〕1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由原交通部授权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颁发,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同样的用途,我局同意在中俄界河国际航线从事运输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可用《水路运输许可证》代替《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注
编辑批注
删除批注
复制成功

收藏文件后,您的批注和标记信息才能永久保存。您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