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8号)中“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语,更正为“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8号)中“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语,更正为“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收藏文件后,您的批注和标记信息才能永久保存。您想要?
添加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