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成功
财税法规查询网LOGO

财税法规查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186号 施行日期: - 已废止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94)财税字第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编辑批注
删除批注
复制成功

收藏文件后,您的批注和标记信息才能永久保存。您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