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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6〕202号 施行日期: - 已废止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第六条  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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