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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0〕163号 施行日期: 2000-01-18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十一条  利息

第三款  第(四)项适用范围问题进行了磋商。经磋商,双方一致认为,该项规定适用的范围应包括缔约国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至少20%股份的银行。上述结果已经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确认。各地在执行该项规定时,应以此解释为准。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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