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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2〕49号 施行日期: - 现行有效
说明:
1.本凭证一式四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
第二联,税务机关作代征代扣税款核算的会计凭证;
第三联,税务机关作票证资料备查;
第四联,报税务机关盖章后退代征代扣单位留存。
2.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领取税票的,有关票证栏目不填,只填实征税款栏。
3.表间关系:期初结存数+本期领取数-本期填用数-本期作废数-本期损失数-本期停用上缴数=期末结存数。
说明:
本表“(二)其他收入合计”项目指代征代扣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两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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