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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类型: 税务规范性文件 文号: 国税函〔2009〕455号 已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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