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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5〕68号 施行日期: - 已废止

第三条  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第一条  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为切实落实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和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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