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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8〕67号 施行日期: - 已废止

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帮助地震灾区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就地震灾区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的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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