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成功
财税法规查询网LOGO

财税法规查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8〕438号 施行日期: - 已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编辑批注
删除批注
复制成功

收藏文件后,您的批注和标记信息才能永久保存。您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