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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8〕1083号 施行日期: - 已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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