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成功
财税法规查询网LOGO

财税法规查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9〕286号 施行日期: - 已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编辑批注
删除批注
复制成功

收藏文件后,您的批注和标记信息才能永久保存。您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