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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办发〔2009〕55号 施行日期: - 已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各地审批税务师事务所报税务总局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同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二、报送的资料包括:省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上文件均为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由相关人员签字。

三、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事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规定执行。各省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在30日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在每年度上报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表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机构情况统计表》时,应附批准设立、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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