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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9〕430号 施行日期: - 现行有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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