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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45号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请问政策中的印章具体指哪些?另我单位取得的县级慈善协会开具的公益捐赠上盖的该组织的财务专用章,能否进行税前抵扣呢?

类型: 官方答疑 留言时间: 2021-01-06 答复时间: 2021年01月08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财税〔2010〕45号文件2020年01月01日全文失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金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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