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第一条 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
第一条 根据涉及的事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号公告施行时间执行;
第二条 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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