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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建筑公司,所属税务机关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5%,在外地经营预收税金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1%征收的,在所属税务机关可要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类型: 官方答疑 留言时间: 2021-03-10 答复时间: 2021年03月11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财税〔2016〕74号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金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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