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成功
财税法规查询网LOGO

财税法规查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施行日期: 2011-06-01 现行有效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编辑批注
删除批注
复制成功

收藏文件后,您的批注和标记信息才能永久保存。您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