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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购买方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需要填写其纳税人识别号码吗?

类型: 官方答疑 留言时间: 2021-04-26 答复时间: 2021年04月27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金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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