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成功
财税法规查询网LOGO

财税法规查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施行日期: - 已修改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编辑批注
删除批注
复制成功

收藏文件后,您的批注和标记信息才能永久保存。您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