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出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出非应税消费品的,其生产应税消费品所耗用原料中已纳消费税税款允许抵扣,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所耗用原料中已纳消费税税款不得抵扣。生产应税消费品耗用原料的数量,可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模式选择合理的比例进行划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出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出非应税消费品的,其生产应税消费品所耗用原料中已纳消费税税款允许抵扣,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所耗用原料中已纳消费税税款不得抵扣。生产应税消费品耗用原料的数量,可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模式选择合理的比例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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