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十条 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日
第二条 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十条 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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