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财政部
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19年
第
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
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年抵扣。此前按照
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年4月税
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例中纳税人若在
2024年4月(税款所
属期)《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8b栏“其他”“税额”列填
写
300000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
他扣税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
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
9栏“(三)本期用
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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