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
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37号)
和《财政部
税
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2019年第39号)的规
定,纳
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
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
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
明的增值税
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
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
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
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37号)
和《财政部
税
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2019年第39号)的规
定,纳
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
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
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
明的增值税
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
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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