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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类型: 官方答疑

答:

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

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37号)

和《财政部

税

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2019年第39号)的规

定,纳

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

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

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

明的增值税

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

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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