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财政部
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19年
第
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
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
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
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1)取得增
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2)取得注明
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
票价+燃油附
加费)÷(1+9%)×9%
;(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
铁路
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
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4)取得
注明旅客身份
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
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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