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
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
客运输进项税
额
=(
票价
+燃油附加费)÷(1+9%)×9%。需要注意民航
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因此,该纳税人
在办
理
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
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232.84元,填入《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8b栏“其他”“税额”列,
第
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
额
”列填写2587.16
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
10行“(四)本
期用
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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