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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类型: 官方答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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