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财政部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39号,下称39
号公告)
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
39号公告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1)自2019年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
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情形的
;(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
罚两次及以上的
;(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
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4号,下称14号
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
税留抵
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2022年第21号,下称21号公
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
14
号公告
和
21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
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
者
B级;(2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
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
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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