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2022年
第
14号)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
一)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
或等于
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
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
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
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
抵税额为零。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
2019年3月31日的期
末留抵税额为
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
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
留抵税额为
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
万元,
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80万元。在该纳税人4月份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后续期间的留抵税额,均确定为
增量留抵税额,不再体现存量留抵税额。
添加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