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2022年
第
14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
一)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
末留抵税额与
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
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
为
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
额为
120万元,
在
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
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20万元(=120-100
);
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
该纳税人
的增量留抵税额为
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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