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按照《财政部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
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
告
2022年第14号)的规定,适用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
人需符合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的退税条件。上述规定的“2019年4月1日起”是税
款所属期的概念。因此,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发
生在
2019年4月1日以前,而申请或者获得
即征即退税款的时间
在
2019年4月1日以后的,属于“2019年4月1日起未享
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的情形,如果纳税人同
时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添加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