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
额未超过
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
度销售
额未超过
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
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
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2023年一
季度销售额
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
A市可享
受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
B市实现的销售
额
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添加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