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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类型: 官方答疑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

额未超过

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

度销售

额未超过

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

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

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2023年一

季度销售额

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

A市可享

受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

B市实现的销售

额

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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