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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施行日期: 2014-01-01 现行有效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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