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第二条规定,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
收增值
税。您取得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
有抵扣功
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
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
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
3%征收率
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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