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9号)规定,小规模纳
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
额未超过
10万
元(以
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
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
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
税人,
4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
不需在工程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如果
A公司4-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
入超过
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4-6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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