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
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3年
第
43号)
等文件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进项
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调减的加计抵
减额
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
计抵减情况
”第3列“本期调减额”中。按规定调减加计抵
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第
4列“本期可抵
减额
”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
末余额
”栏中。
添加批注